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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退学学生暂缓退学休学申请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3-04-06

学业退学学生办理暂缓退学休学手续注意事项

一、  学业退学条件

1.    新生第一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合计未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的。

2.    老生截至各学年末,其在校期间已取得的学分合计未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的(重修课程其学分不重复计入所选总学分;课程有缓考情况的,缓考结束后予以计算)。

二、  学业退学学生办理暂缓退学休学手续流程:

1.    学院在公文通进行拟退学名单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学生签收《学业未达标学生拟学业退学通知书》。

2.    学生在公示期内,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

3.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给予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学生须暂停学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必须离校生活学习。

4.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未提出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申请的或不同意给予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5.    学校批准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学生,休学期满拟回校继续学业的,需在处理决定要求的时间在网上完成申请参加相关课程复学考试的手续。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愿放弃申请复学考试,自动作退学处理。

6.    学生申请复学考试的课程为本人已修读未通过的,以下课程除外: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非教务部统一安排期末考试的。

7.    复学考试由教务部统一组织。考试成绩通过的课程,成绩为D,学分予以认可,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原未通过的课程上,并注明“补考”。

8.    复学考试后,取得的课程学分达到复学要求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取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复学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